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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起,这笔钱将计入你的工资!整整连发4个月~

来源:https://mp.weixi 时间:2019-06-10 作者:浦江招聘网 浏览量:

小满过后,

我省各地将相继进入夏天。

虽然高温天马上就要来了,

但还有一个高温福利请你收好

那就是

你即将多一笔高温费的收入!

高温费

  又称高温津贴,主要指在高温作业以及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等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高温津贴(岗位津贴的一种)。


这笔津贴谁能领呢,

刚毕业,刚进单位还在试用期能领吗?

  2012年6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具体的高温津贴制度。


  《办法》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所以只要是符合《办法》规定的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都应当享有高温津贴,试用期也不例外

由于全国气候条件的差异,

各省份规定的高温津贴

发放时间有所区别,

浙江省是怎么发放的?


  2018年6月,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文件《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65号)),新的文件规定的最大变化是:


  一、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以及高温炉前作业的,视同室外作业。


  二、夏季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三、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企业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企业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四、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如果单位为了减少企业成本,

拒不发放高温津贴,

员工怎么办呢?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需发放高温津贴但用人单位没有发放的,劳动者可以向用工管辖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高温津贴发放双方存在劳动争议的,也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除了发放高温津贴外,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

对于何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工作时如果中暑是否属于工伤

也有相关规定。


根据规定: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四、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五、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六、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因高温作业或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职业病种叫“热射病”),可申请认定工伤。认定工伤需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中暑(热射病)诊断证明。经认定为工伤的,可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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